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高喜志诉白雷与张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喜志,白雷,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号(2015)建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高喜志,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白雷,男,1986年1月1日,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金龙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白雷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韩 志审判员 黄俊山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