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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林婕与曾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婕,曾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林婕。被告曾小亮。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婕与被告曾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东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小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婕诉称,2014年12月30日被告因经营烟花炮竹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被告写下欠条一张并约定该款在2015年1月28日还清,之后原告将4万现金借给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被告拒不还款。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0000元,庭审中变更为37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小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于家虎月000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10月28日开始,被告曾小亮以经营烟花炮竹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林婕借款,林婕将自己招商银行和交通银行的信用卡交给被告曾小亮,曾小亮以取现的方式陆续取出共计4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林婕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林婕4万(肆万圆整)在2015年1月28日还清”。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偿还了3000元,尚欠37000元至今未归还。上列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各一份,欠条原件一份、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曾小亮向原告林婕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曾小亮应当按约定时间归还原告林婕的借款,逾期未归还,则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林婕以此要求被告曾小亮偿还借款3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小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婕借款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曾小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胜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