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与熊尚栎,钟国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尚栎,钟国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申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熊尚栎,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钟国富,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原告钟国富与原审被告熊尚栎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2)中区民初字第09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大庆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