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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民初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德虎与刘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虎,刘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1899号原告李德虎。被告刘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虎诉被告刘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李德虎承担,剩余3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姚胜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