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民初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德虎与刘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虎,刘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1899号原告李德虎。被告刘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虎诉被告刘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李德虎承担,剩余3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姚胜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