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鸡冠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逮捕,现押于鸡西市第一看守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相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吕某某因工作认识了鸡西市第二看守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并通过电话与王某某的前妻方某取得联系。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吕某某利用其在鸡西市第二看守所从事协警工作的职务之便,帮助方某向鸡西市第二看守所内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送蛋糕、饺子等食物,帮助王某某传递纸条,向方某发送看守所内的王某某的照片,并先后收受方某现金3500元,爱他美奶粉10盒(价值人民币1400元),芙蓉王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420元),哈尔滨红肠8市斤(价值人民币240元)。吕某某收受方某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60元。后奶粉被扔掉,香烟、哈尔滨红肠已被吸食。2015年春节之前,吕某某利用其在鸡西市第二看守所从事协警工作的职务之便,帮助鸡西市第二看守所内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母亲彭某某向吴某某送食品,并在鸡西市第二看守所的门口收受彭某某人民币200元。2015年春节之前,吕某某利用其在鸡西市第二看守所从事协警工作的职务之便,帮助鸡西市第二看守所内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表妹徐某某向徐某某送食品及香烟,并在鸡西市第二看守所的门口收受徐某某芙蓉王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10元)。综上,被告人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970元,案发后吕某某家属已代其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王某、徐某某、徐某某、彭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常某、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笔录,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财务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押案犯登记表、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及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宝明审 判 员 肖洪力人民陪审员 赵彦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隋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