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陆世彪与郑仕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84-1号原告:陆世彪,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光明,江山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仕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世彪与被告郑仕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世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世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陆世彪负担。审判员 仲 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