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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4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4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要件,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浏阳市集里街道百宜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该社区新颐家园小区。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居住的证据,且被上诉人曾于2014年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上诉人离婚,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也作出了(2014)浏民初字第3631号民事判决。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