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传军与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靳庄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847号原告张传军。法定代理人谭高俊。委托代理人贾祥苓。委托代理人李昌民。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靳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成,主任。原告张传军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靳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靳庄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张传军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永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传军的委托代理人贾祥苓、李昌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庄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传军诉称,其母亲谭高俊属于靳庄村村民。其于2000年9月23日出生后随母亲谭高俊落户于靳庄村,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3年左右,政府征收靳庄村土地,给付一部分土地补偿款。2015年2月,被告靳庄村委会按每人2000元向本村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其具有靳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利分配土地补偿款,但是被告靳庄村委会以其系外嫁女的孩子为由拒绝分配。原告张传军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靳庄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2000元。被告靳庄村委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谭高俊系靳庄村村民。原告张传军于2009年9月23日出生后随母亲谭高俊落户于靳庄村。2013年左右,政府征收靳庄村土地,给付一部分征收土地补偿款。2015年2月,被告靳庄村委会向本村有关村民按每人2000元发放土地补偿款。被告靳庄村委会未给原告张传军发放土地补偿款,原、被告双方为此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出庭人员陈述以及原告张传军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案相佐证,均已收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传军出生后随母亲谭高俊落户于靳庄村,属于靳庄村的村民,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样的待遇和权利。被告靳庄村委会向其他村民发放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原告张传军作为靳庄村的村民,应享有获取该款项的权利。故原告张传军要求被告靳庄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2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靳庄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靳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传军土地补偿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鸿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