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三初字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一审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三初字19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