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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婚前两人接触极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即进入冷战状态,互不理睬。后被告检查出患有“乙肝大三阳”,暂时不能生育。经过一年多的治疗,被告的病情并没有好转,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于是,原告起诉,请求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患病是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并不是被告错。原告不尽丈夫义务,没有积极给被告治病,甚至一走了之。被告为了治病活命,带着病体打工挣钱。现病情有所控制,希望能与原告共同度过难关。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年8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中,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因被告患病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于是,原告起诉,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天水市中医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不长,理应珍惜刚建立起来的的婚姻家庭关系。尽管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在生活中如能积极协助被告治病,加强沟通和交流,尽弃前嫌,那么对自己、社会都是十分有益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彦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