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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唐海、林永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唐海,林永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64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西路40号。代表人:徐海峰。委托代理人:马建明、戚海燕,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海。被告:林永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为与被告唐海、林永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海、林永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18元,减半收取410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