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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杨士岗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杨士岗镇人民政府,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辽中县杨士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中县杨士岗镇。法定代表人韩勇,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姜铁成,男,现住辽中县,系杨士岗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杨士岗镇。法定代表人夏军,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杨士岗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杨士岗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20元减半收取246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缓交)。审 判 长  孙海志代理审判员  贾振平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志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