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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许全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71号申请人潘许全,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秀敏,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邱媛琨,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申请人候秀兰,女,193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潘许全、刘秀敏、邱媛琨、候秀兰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潘许全、刘秀敏、邱媛琨、候秀兰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潘同进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区北苑路426号粮建小区东12幢1-东5号小房,1-6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207**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莱州市粮油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莱州国用(2010)第0492号】,由甲方潘许全继承,归甲方潘许全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