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宿埇执字第0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陈继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强,陈继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宿埇执字第00207-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强,男。被执行人:陈继存,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1)宿埇民一初字第36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继存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继存在钱营孜煤矿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继存在钱营孜煤矿的工资收入。由申请执行人陈国强凭身份证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爱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