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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何刘平与金松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刘平,金松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77号原告:何刘平,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金松勇,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刘平诉被告金松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刘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刘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启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树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