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龙军与祝宝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吴龙军,男。被执行人:祝宝双,男。申请执行人吴龙军与被执行人祝宝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龙军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欠款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祝宝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祝宝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宝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祝宝双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2015)庄执字第44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祝宝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海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