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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刑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兆玉与朱举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兆玉,朱举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刑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刘兆玉。被执行人朱举云。本院审理的被告人朱举云、朱举智诈骗罪一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举云应退赔违法所得共计277700元,申请执行人刘兆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举云退赔违法所得4823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举云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8333元(其中含执行费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