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西乔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96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西乔,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苗族,中专文化,无业。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10月29日因同一事实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西乔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西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刘西乔在本市云岩区贵阳宝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路银海元隆广场耐克专卖店内,趁营业员李某某不备,盗走该店货号683632003-43码耐克运动鞋一双。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鉴定,该鞋子价值人民币5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刘西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刘西乔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刘西乔的供述及户籍证��,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3)清刑初字第95号、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4)花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物价鉴定,辩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西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西乔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西乔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西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45天,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盗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 艳人民陪审员 高 菁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发开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