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赵振宇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振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209号罪犯赵振宇,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罪犯赵振宇抢劫罪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罪犯赵振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赵振宇未提出上诉,同案犯王义成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提出将赵振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振宇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决定将罪犯赵振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琳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尉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洪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