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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567-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祁纪银等与靖江市合兴汽车配件制造厂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30)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纪银等,靖江市合兴汽车配件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567-596号申请执行人祁纪银等30人。被执行人靖江市合兴汽车配件制造厂,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沿江公路七圩港北首。负责人刘方会,厂长。祁纪银等30人与靖江市合兴汽车配件制造厂为工资争议纠纷一案,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靖劳人仲案字(2015)第5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靖江市合兴汽车配件制造厂于2015年1月19日一次性支付祁纪银等30人欠发工资665805元,双方今后就欠发工资再无争议。届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靖江市合兴汽车配件制造厂的所有财产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刘方会因涉嫌刑事案件于2015年1月1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网上追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靖江市合兴汽车配件制造厂的所有财产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刘方会因涉嫌刑事案件于2015年1月1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网上追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靖劳人仲案字(2015)第5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岭审判员 马 瓒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