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尹力、尹勇与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力,尹勇,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150-4号申请执行人尹力,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尹勇,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丽,女,1971年10月8日生,满族,信用社职员。申请执行人尹力、尹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1)西郜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孙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丽于2011年6月7日前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孙丽在XXXXX合作联社的工资款人民币22400.00元。二、继续扣留被执行人孙丽在XXXXX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款,扣留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