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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蒋达命诉被告周家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达命,周家隆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53号原告:蒋达命,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银,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家隆,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达命诉被告周家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达命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达命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达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蒋达命负担。审判员  李红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