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李洪雨、张彪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雨,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雨,证件号码130981197602202434。被执行人张彪。申请执行人李洪雨与被执行人张彪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15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洪雨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彪偿还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款586.81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泊头解放东路分理处账号为62×××19内的存款45787.12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金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