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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毕某某。被告史某某。原告毕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戈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