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执恢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大、李金群与被执行人王瑞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大,李金群,王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恢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大。申请执行人李金群。被执行人王瑞生。申请执行人李文大、李金群与被执行人王瑞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瑞生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大、李金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瑞生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5410元及利息、执行费43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春稻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礼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