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阮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某,男,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6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4)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郢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被告人阮某某潜逃,公安机关未予执行。2015年2月25日,本院作出(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001号-1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7月6日,被告人阮某某,被执行逮捕。2015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001号-2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恢复审理,并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5年7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郢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3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众诚物流公司最南边住宅楼19栋2单元101室其兄马某某开的电子游戏机室负责管理时,容留王某某、袁某某在该室的小房间内吸食毒品麻果。同日6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又容留黄某某、刘某某在该游戏机室吸食毒品麻果。指控被告人阮某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阮某某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阮某某之兄马某某与人合伙在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新桥村众诚物流院子内最南边住宅楼19栋2单元101室经营游戏室。2014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在负责该电子游戏机室管理时,容留王某某(男,29岁,住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石莲镇石村1组,身份号码420802198601210611)、袁某某(男,31岁,住荆门市漳河新区漳河镇和平村3组,身份号码420802198411052130)二人在该室的小房间内吸食毒品麻果。同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容留黄某某(男,29岁,住湖北省沙洋县拾回桥镇马新村14组,身份号码42082219860219353X)、刘某某(男,29岁,住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联兴村9组337号,身份号码420802198606171914)在该游戏机室吸食毒品麻果。另查明,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阮某某因吸毒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同年3月5日,因赌博被处罚款五百元;同年8月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社区戒毒二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阮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开庭后潜逃,2015年7月6日,在其兄马某某的带领下到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0日12点左右,其和周寿山到新桥众城物流里面的一栋房子二楼,游戏室内有10多个人,其叫刘某某给其上分,100元20000分,玩打鱼游戏,到31日凌晨2、3点钟,吴某某拿来两颗麻果和麻果壶给其吸,其在旁边的小房间用烫吸方式吸食了两颗麻果。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1日凌晨3点其在马某某开的电子游戏机室玩,其发现王某某在游戏机室旁边的小屋吸麻果,其进去吸了几口,大约10点多钟,警察来了将其抓走。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0日晚上10点多钟,其和王天敏众城物流院子里马某某开的电子游戏机室玩,次日凌晨其发现电子游戏机上面有一个小塑料袋里有2颗麻果,然后在旁边的小屋里吸食。次日,凌晨5、6点钟,刘某甲给其2颗麻果,其在游戏大厅把2颗麻果吸完。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0日下午,其到东宝区子陵镇新桥村众诚物流院子内19栋2单元101室游戏机室玩,次日凌晨5点钟,其看见黄某某找刘某甲拿麻果,其也跟着吸了两口,警察来了,将其带到东宝公安局办案中心。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0日,其到东宝区子陵镇新桥村众诚物流院子最南边2单元101室,马某某开的游戏室玩,次日凌晨4点钟左右,阮某某找其买了4颗麻果,后来黄某某找其要了2颗麻果,没收黄某某钱。6、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31日上午10时,禁毒大队民警在荆门市东宝区众诚物流公司最南边住宅楼2单元101室,将被告人阮某某抓获。7、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10月31日上午10时,禁毒大队民警在荆门市东宝区众诚物流公司最南边住宅楼2单元101电子游戏室,阮某某上衣口袋查获一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并扣押。8、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称量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查获的一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净重0.25克。9、人体尿样毒品成分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阮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尿检结果呈阳性。10、被告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违法犯罪纪录证明,证实被告人阮某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12、证明,证实2015年7月6日,被告人阮某某到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禁毒大队投案。12、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哥哥马某某和张军合伙经营子陵镇新桥村众诚物流院子内游戏室,其和马某某、张军负责管理,其平时管得多一些。2014年10月31日,其负责管理时,凌晨1点多钟看到袁某某、王某某在101室北边的小屋吸食麻果;凌晨4点左右,黄某某和袁某某问其有没有麻果,其找刘某甲买了4颗麻果,准备请他们,随手放在游戏机西边窗台上,回来不见了,也就算了;凌晨6点多钟,其看到黄某某、刘某某在游戏大厅吸食麻果。为了照顾生意,就没管他们在店子里吸食麻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二、对涉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斯人民陪审员 赵辉美人民陪审员 肖 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芹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