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郭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华,郭连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153号原告李振华,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郭连宝,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华与被告郭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华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李振华负担。审判员 商 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剑英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