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伟宁与陈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宁,陈振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陈伟宁,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XX镇XX村。被告:陈振荣,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宁诉被告陈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宁于2015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28元,由原告陈伟宁负担。审 判 长 黄鸿东代理审判员 张炜佳人民陪审员 黄焕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国文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