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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伟宁与陈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宁,陈振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陈伟宁,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XX镇XX村。被告:陈振荣,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宁诉被告陈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宁于2015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28元,由原告陈伟宁负担。审 判 长  黄鸿东代理审判员  张炜佳人民陪审员  黄焕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国文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