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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34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4609号原告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16层1601。法定代表人沙维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09E。法定代表人许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磊,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喜欢公司)与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彩云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喜欢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喜欢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