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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张某,1988年3月20日生。被告程某,1989年8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张某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姚明希二〇一五年七月××日书记员  黄陈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