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民受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黄松存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松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受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松存。上诉人黄松存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柳民受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松存上诉称:大星村安置房的分配受合同法的保护,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松存要求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星捕捞队村民委员会归还以2010年7月19日合同定价的2套安置房的诉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柳民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乐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胡爱玲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