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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渊、安书珍与通海县杞麓湖保护管理局生命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渊,安书珍,通海县杞麓湖保护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陈渊,男。申请执行人安书珍,女。委托代理人刘玉萍,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金子尧,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通海县杞麓湖保护管理局。住所地:通海县秀山镇街道办事处大树村。负责人:张兴文,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陈渊、安书珍与被执行人通海县杞麓湖保护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渊、安书珍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通海县杞麓湖保护管理局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渊、安书珍各项损失9784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137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陈渊、安书珍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海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