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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胜诉李良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352号申请执行人彭胜。被执行人李良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胜与被执行人李良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良节因涉另一刑事案件,现被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其财产也被相关机构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胜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5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