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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执字第0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会超与党芝会、刘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超,党芝会,刘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195-2号申请执行人张会超,男。被执行人党芝会,女。被执行人刘会珍,女。张会超与党芝会、刘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会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党芝会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党芝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2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