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亿隆运输有限公司,李孟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刘孟涛,重庆亿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608号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3659020-X。法定代表人潘先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匡渝,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莉,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孟涛,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重庆亿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南华街661号附2-1-1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3610-0。法定代表人吕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孟涛、重庆亿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本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大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