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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钱月根与江阴市顾山镇漍东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月根,江阴市顾山镇漍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042号原告钱月根。被告江阴市顾山镇漍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漍漍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月根诉被告江阴市顾山镇漍东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钱月根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钱月根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月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钱月根已预交),由原告钱月根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