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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金毕与刘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毕,刘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686号原告:赵金毕,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德全,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文东,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原告赵金毕诉被告刘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毕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金毕负担。审 判 长  江敏审 判 员  高丽人民陪审员  兰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