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姜金利与被告卢明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利,卢明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姜金利,住平泉县。被告卢明生,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金利与被告卢明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