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红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江永龙与洪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永龙,洪春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红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江永龙。被告:洪春良。原告江永龙与被告洪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永龙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洪春良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永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永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江永龙负担。审判员 郑芳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佳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