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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红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江永龙与洪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永龙,洪春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红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江永龙。被告:洪春良。原告江永龙与被告洪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永龙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洪春良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永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永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江永龙负担。审判员  郑芳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佳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