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冬萍与潘惠田、曹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萍,潘惠田,曹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87号原告:李冬萍,女。被告:潘惠田,男。被告:曹秋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萍诉被告潘惠田、曹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秋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曹秋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冬萍撤回对被告曹秋珍的起诉。审 判 长 汪 艳审 判 员 吴 玲人民 陪 审员 侯英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吴宏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