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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冬萍与潘惠田、曹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萍,潘惠田,曹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87号原告:李冬萍,女。被告:潘惠田,男。被告:曹秋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萍诉被告潘惠田、曹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秋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曹秋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冬萍撤回对被告曹秋珍的起诉。审  判  长 汪 艳审  判  员 吴 玲人民 陪 审员 侯英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吴宏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