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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刑执字第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肖丙跃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丙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240号罪犯肖丙跃,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罪犯肖丙跃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判决罪犯肖丙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肖丙跃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提出将肖丙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第二季度获单项奖励;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丙跃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决定将罪犯肖丙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琳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尉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