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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164、165、166、167、168、169、275、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吕西武、尚世泽等与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西武,尚世泽,李志安,刘增成,董春树,孙同余,陈仲考,郝祥杰,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64、165、166、167、168、169、275、318号申请执行人吕西武。申请执行人尚世泽。申请执行人李志安。申请执行人刘增成。申请执行人董春树。申请执行人孙同余。申请执行人陈仲考。申请执行人郝祥杰。被执行人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长安西路90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冀民二初字1443号、(2014)冀民三初字第1447号、(2014)冀民三初字第1445号、(2014)冀民二初字1444号、(2014)冀民三初字第1446号、(2015)冀民二初字第225号、(2015)冀民三初字第239号、(2015)冀民三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机器设备或库存产品,查封期间不得私自买卖、过户、变更,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审判员  付 强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