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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异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衍文与被执行人郑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衍文,郑光平,王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异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卢衍文,男,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郑光平,男,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第三人王小芳,女,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衍文与被执行人郑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衍文以第三人王小芳与被执行人郑光平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属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王小芳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第三人王小芳应与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王小芳为本案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查明,2012年7月,被执行人郑光平向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催讨,被执行人未还,因此起诉,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以(2015)漳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王小芳于2003年10月24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闽漳结字第1103017号,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光平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该借款行为发生于被执行人郑光平与第三人王小芳夫妻存续期间,因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第三人王小芳为本案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王小芳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王小芳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卢衍文清偿债务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