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男,住四川省夹江县土门乡。法定代理人:宋某乙,男,住四川省夹江县土门乡。被执行人:王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土门乡。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夹江民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第二条内容为:“被告王某某自2014年4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宋某甲生活费4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是宋某甲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已经自动履行完毕2400元,并已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夹江县人���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的宋某甲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共计24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