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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凤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杨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727号原告王凤金,女,1989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周丽慧,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诉讼代表人王秀英。被告杨丽娜,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杨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欲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永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