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被告巴拿马?珀斯海事公司(Pos Maritime AB S.A.)、被告韩国?泛洋海运公司(Pan Ocean Co., 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巴拿马·珀斯海事,韩国·泛洋海运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834-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代表人:郭和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新,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送波,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拿马·珀斯海事公司(PosMaritimeABS.A.)。被告:韩国·泛洋海运公司(PanOceanCo.,Ltd)。法定代表人:金有植,该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刘佐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相飞,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被告巴拿马·珀斯海事公司(PosMaritimeABS.A.)、被告韩国·泛洋海运公司(PanOcean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以被告韩国·泛洋海运公司(PanOceanCo.,Ltd)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巴拿马·珀斯海事公司(PosMaritimeABS.A.)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巴拿马·珀斯海事公司(PosMaritimeABS.A.)的起诉。审 判 长 陈建鹏代理审判员 胡英杰代理审判员 裴大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