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翠红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李天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2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A区2206室。负责人周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梅,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红。委托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斑竹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鞍湖社区。法定代表人施凤广,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孙海峰。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338号苏粮大厦14层。负责人齐永健,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天琴、陈林红、李翠红、江苏斑竹袜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孙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李翠红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97元,减半收取848.5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姚海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