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偃师兴泰建筑模板厂与洛阳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偃师兴泰建筑模板厂,洛阳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偃师兴泰建筑模板厂,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工业园区(杏园村)。法定代表人邢宗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洛阳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崔功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偃师兴泰建筑模板厂诉被告洛阳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偃师兴泰建筑模板厂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0元,由原告偃师兴泰建筑模板厂负担。审 判 长 魏淑琴人民陪审员 XX瑞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