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付连清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连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160号罪犯付连清,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吴江刑初字第0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连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1日经本院以(2012)镇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月15日经本院以(2014)镇刑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付连清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付连清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连清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连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八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杨道骏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