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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保字第0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刘曼与刘曼、李铁申请保��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刘曼,刘曼,李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3931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469号。负责人黄茜,行长。被申请人刘曼。被申请人李铁。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刘曼,李铁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曼、李铁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刘曼、李铁的银行存款385408.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审查处理。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曼、李铁的银行存款385408.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启智 来自: